2024.09
周志雯、郭梵均
臺灣環境部於2024年6月28日預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下稱「環評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修正草案」)(預告期間為60日,自2024年6月29日起,截止於2024年8月27日)。本次修正主要針對太陽光電、地熱發電及小水力發電等再生能源開發行為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認定標準予以調整,本文簡述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1. 太陽光電
現行環評認定標準僅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於重要濕地,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修正草案增列以下大規模設置或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於特定敏感區位,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情況,包括:(1)位於國家公園;(2)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3)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4)位於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5)位於政府核定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之土地,且屬於國有土地、公有土地、國營事業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者。但經能源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6)位於山坡地,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2萬瓩以上,或面積15公頃以上;(7)位於山坡地之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其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之面積應合併計算,且達上述第(6)點規定之規模:(i)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用地位於同一筆地號;(ii)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用地之地號互相連接或僅間隔道路、渠道、排水路等公共設施;(iii)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用地邊界相隔水平距離在20公尺範圍內。
應注意者,修正草案明定前述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包含設置於屋頂上,或屬其他開發行為之附屬設施且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者。
2. 地熱發電
修正草案明定設置地熱發電機組,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況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1)位於國家公園,裝置或累積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但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2)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裝置或累積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且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2公頃以上;(3)位於重要濕地,裝置或累積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且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2公頃以上;(4)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裝置或累積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且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2公頃以上;(5)位於原住民保留地,裝置或累積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且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2公頃以上;(6)位於海拔高度1500公尺以上;(7)裝置或累積裝置容量5萬瓩以上。
3. 小水力發電
修正草案增訂水力發電設施興建或添加機組工程,裝置或累積裝置容量未達2萬瓩,屬於小水力發電,且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況者,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1)利用既有圳路、管渠或其他水利設施;(2)引取地面水,引水點下游水量於引水發電期間維持每秒2立方公尺以上,且發電後尾水放回原地面水體,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確認。再者,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所謂小水力發電,係指利用水道、圳路、管渠或其他水力用水以外用途之水利建造物之原有水量及落差,以直接設置或另設旁通水路設置之方式,轉換非抽蓄式水力為電能,且裝置容量未達2萬瓩之發電方式。
除上述修正外,為鼓勵新興能源之研究發展,例如氫能與去碳燃氫技術,修正草案增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試驗性計劃,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同時,屬利用再生能源之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2千瓩者,亦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再者,考量屋內型變電所對週邊環境影響較小,修正草案增列屋內型變電所符合特定條件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此外,有鑑於礦業法於2023年6月21日修正,修正草案乃配合修正探礦、採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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