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
黃郁婷、郭彥含
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於今(111)年6月8日修正,經濟部於7月1日公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以下稱「辦法」)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1. 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1條修正,辦法名稱修正為「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並將辦法現行各項管制規定明文擴及適用於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
2.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許可、登記或申報備查事項有變更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或登記或申報備查之時限,由30日縮短為15日(辦法草案第12條)。
3. 修正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辦事處之研究業務活動限定為與市場調查有關之統計、整理及分析,並明定不得從事研發行為(辦法草案第14條)。
有關先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修正內容,請參本所文章「總統令公布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