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展延与要径变更(台湾)

2022.07

洪堃哲

一、前言

工程契约通常搭配「工期展延」之机制,约定当契约所载不可归责于厂商而需展延工期之事由时,厂商应于一定期限内检附相关左证向业主申请工期展延,并于业主审核后同意展延工期而免计罚逾期违约金。例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工程采购契约模板(民国110年4月29日修订)第7条即有:「履约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归责于厂商),致影响进度网图要径作业之进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厂商应于事故发生或消灭后_日内(由机关于招标时载明;未载明者,为7日)通知机关,并于_日内(由机关于招标时载明;未载明者,为45日)检具事证,以书面向机关申请展延工期。机关得审酌其情形后,以书面同意延长履约期限,不计算逾期违约金。…」。通常上述条款多会载明不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必须「致影响进度网图要径作业之进行」时,始会认定有工期展延之必要。

前述条款所述之进度网图,通常系于施工前即予以排定以作为时程管控之基础。而进度网图上一连串由浮时为零的施工项目(即要径作业)连接而成的路径,则被称为要径。由于各要径作业均无宽裕时间,倘要径作业受其他因素延误,将连带影响延误整体施工期程外,是以作为展延工期认定之依据[1]。换言之,要径上的所有工作项目并无任何时间余裕(浮时),是以在要径上的任何一个工作项目(要径作业)受到延误,即会直接延误到完工日期,此时方有展延工期之必要性。

二、核定网图与要径变更

尽管进度网图多半会在工程开工前,或是开工后不久由业主核定据以施工,然而施工后发生工地现场情况与进度网图规划有所落差之情形,亦属工程履行不算罕见之现象,举例来说:变更设计、关联厂商之迟延、用地交付延迟、进场或交付用地顺序调整、其他不可归责于厂商所造成之工序调整或工期展延,都有可能造成已核定之进度网图所载作业及顺序与开工前的规划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原本非要径作业因此用尽浮时,而变更为要径作业,进一步使核定之进度网图与实际施工情况产生落差。此时,一旦工期展延的事由发生于预定网图之非要径作业上,厂商依约能否以「致影响进度网图要径作业之进行」主张工期展延之即有探究之必要。

在事实面上,厂商需要证明要径确有变更;而在法律面上,当要径与原预定网图有所差异后,厂商得否基于原非要径作业已变更成为要径作业,而依约主张工期展延。

三、法院判决对于要径变更之见解

承上所述,要径变更为工程管理上会发生的现象,而在法院实务上,台湾高等法院 105 年度建上字第 93 号民事判决曾肯认:「而所谓要径乃施工预定进度网络上一连串之作业连接而成之最长时间路径,要径上之各作业均无宽裕时间(即无浮时)之作业路径。所谓浮时乃表示一作业在不影响下一作业最早开始时间,所能允许之延误时间。但要径并非一条固定之路径,承前所述,若遇契约约定得以展延工期之事由时,须检讨该事由是否影响要径作业,若是则须予以展延工期,若否则并非绝对无展延工期之机会,申言之,该影响事由其影响的作业虽非属要径作业,倘影响之时间很长且把该非要径作业路径之相关浮时全部用完,此时该工程之要径(浮时为零之路径)则会变更移转至此路径。故施工预定进度网图及其所标示之要径为认定工程展延工期之重要参考数据。」

是以,法院上述判决亦认同「非要径作业尽浮时,而变更为要径作业」及要径变更之立场。另外,台湾高等法院108年度建上字第56号民事判决、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6号民事判决、台湾高等法院104年度建上字第31号民事判决亦不乏有肯认工程施工中,因为迟延交付工地或赶工计划等因素而使原本非要径作业变成要径作业之事实,并肯认厂商得主张工期展延。

综上所述,如果原本非要径作业发生不可归责于厂商的迟延时,如果厂商能证明核定进度网图之要径,于施工后确实已有变更,并使原本非要径作业变更成为要径作业时,厂商依据上述法院判决之见解,应得依约主张工期展延。

四、小结

工期展延事由的发生是否会影响工程进度而应核给工期展延,在法律面上属于因果关系之举证。进度网图及要径为工程管理用以认定工期展延之重要工具,亦是工期展延因果关系之重要举证方式。是以,于各展延事由发生时,厂商除应依约尽速通知业主并更新网图外,业主亦应尽速依约核定网图,以助于确认工程要径是否有所变更,并避免造成履约管理上的困扰及不必要的工期展延争议。如无法及时核定网图,双方亦应尽力保留暂定网图以及当时网图更新之相关数据,以助于厘清要径是否变更以及合理之工期展延。

(作者意见,不代表事务所立场。)


[1]台湾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96号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