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
白梅芳、洪堃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以下称「工程会」)于2022年12月22日以工程企字第1110100555号函修正工程采购契约范本(以下称「契约范本」),此次修正主要是针对工程延误、物价调整、争议处理小组机制等规定有如下之大幅度调整:
一、修改厂商履约进度落时之「计罚金额上限」与机关得启动进度管理配套措施之门槛
针对工程进度落后等厂商履约迟延问题,依过往契约范本,对厂商计罚逾期违约金之额度,原则上系以「契约价金总额20%」为上限(契约范本第17条第(四)款)。至于进度管理配套措施,包含:机关得启动「暂停给付估验计价款」及「终止契约」之门槛,则以「(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履约进度落后达20%」为预设门槛(契约范本第5条第(一)款第5目之(1)及第21条第(一)款第5目)。
本次修正将对厂商计罚之逾期违约金之金额预设上限下调为「契约价金总额之10%」,对厂商而言限缩了责任上限。但针对(契约价金达新台币二亿元以上之)巨额工程采购,相应将「机关得暂停付款及终止合约」之门槛下调至「厂商履约落后进度达10%」,则使机关可更早对巨额工程采购之进度落后启动相关处置,以降低机关与厂商双边之风险。巨额工程采购厂商应注意进度落后情形,并尽速依约办理工期展延以避免违约风险。
二、修改物价调整款之计算标准
本次修正,参考2017年FIDIC红皮书特订条款指引第13.7点,将契约范本第5条第(一)款第7目之(7)有关物价调整款之计算,就「已施作部分」从原本预设的「按当月之物价指数计算物价调整款」修改为预设按「前1月」之物价指数计算物价调整款,并增订契约双方得依「交货期较长」或「材料订购至实际施工所需时间不同」之特性,另行于订料前协议以「订料月份」或「实际施工前一定月份(按:不得早于订料月份)」之指数计算物调款。
三、简化争议处理小组之组成方式
工程会于2018年7月24日增订争议处理小组机制,期藉由争议处理小组协助机关以集体会议方式处理争议、避免偏颇并减轻机关人员独自承担压力之顾虑,而快速解决履约争议。惟过往争议处理小组委员之产生方式系透过繁复的「由双方提出名单及选定」之流程、机关对争议处理小组委员之产生方式存有疑虑,因而实务上尚无「政府采购案件合意成立争议处理小组」之案例。
为使争议处理小组之制度设计能发挥上述预定功能,工程会本次修正将契约范本第22条第(三)款之争议处理小组组成方式大幅简化,调整为「由机关人员担任召集委员,另由机关指派机关人员或外聘之2名公正人士担任委员,而以3人以上奇数成员组成」,并允许厂商推荐公正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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