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保護(六) ─ 商標轉讓的要點(中國大陸)

2024.09

姜麗慧、蔡毓貞

一般而言,取得商標權的主要途徑是向商標局提交註冊申請。但在商業活動中,有的公司也會因不同的原因如戰略合作、新業務的拓展、商標已被搶註、商標申請周期相對較長即不確定性等,通過購買的途徑獲取商標權,即受讓取得。不同於普通商品的交易,商標轉讓涉及特定的條件與行政程序,這使得整個轉讓過程較為複雜並具有一定的風險性。本文將介紹商標轉讓的主要流程及潛在的風險。

一、轉讓流程概況

我國涉及商標轉讓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等。此外,為了幫助經營主體深入瞭解商標轉讓的法律規定,合理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或註冊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還於2023年9月制定了《關於商標轉讓程序的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依據《指引》,“商標轉讓”是指商標註冊人或申請人將商標權或商標申請權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通過轉讓繼受取得相應權利。

普通商品的轉讓主要涉及出讓人和受讓人的行為,而商標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它的轉讓還需要符合一定的行政審批程序。整個轉讓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首先,轉讓人與受讓人簽署相應的《轉讓協議》以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隨後,雙方需共同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轉讓申請,商標局收到申請後對相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審查通過核准轉讓的,發送核准證明並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商標法》規定轉讓申請由雙方共同提出,但在實踐中通常由受讓人辦理。

另外,依據《指引》和中國商標網《申請轉讓註冊商標註冊申請》[1],轉讓申請材料主要包括《轉讓/移轉申請/註冊商標申請書》、轉讓人和受讓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身份證明文件複印件,以及代理機構的委托文件等。雖然《商標法》指明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與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但不管是《指引》還是在實踐中,商標局並未強制要求提供《轉讓協議》,因此有的公司並不重視它的簽署,關聯公司之間甚至僅做口頭約定。

二、商標轉讓協議

如前文所述,受讓人只有在申請被核准並公告後才享有商標專用權。如果在遞交申請、形式審查、實質審查等環節中出現任何問題,都有可能導致申請不被核准而無法順利完成轉讓。簽署詳盡、合理的《轉讓協議》便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在各個階段的權利與義務,並就潛在的突發情況及其他相關事宜事先做出約定,從而保證整個商標轉讓流程的順利完成。

目前,我國還未就商標轉讓相關的協議出臺特別規定,其仍應遵守《民法典》的基本內容,準備《轉讓協議》時,除了一般合同的注意事項外,還需就商標轉讓的特殊性,注意規避以下風險:

整體轉讓:商標的主要功能是識別和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企業有時會就同一種或同類商品註冊一系列的商標,此時如果僅轉讓其中個別商標,就有可能給消費者帶來誤解,混淆商品來源。《商標法》第42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另外,《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1條也指出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未一併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註冊商標的申請。因此在準備《轉讓協議》時,需要視情況增加相應的整體轉讓和/或保證條款。

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法》第42條還規定,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准。依據《指引》,常見的情形有:將含有地名的商標轉讓給該地區以外的受讓人;將含有企業名稱的商標轉讓給其他企業;轉讓具有特殊含義的商標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者公序良俗產生消極的、負面影響的;申請人累計註冊商標較多並多次向較為分散的受讓人轉讓商標且無正當理由的。

權利瑕疵:有的商標雖然已經成功註冊,但也要注意可能存在權利瑕疵而被宣告無效或撤銷。如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而對於惡意註冊或馳名商標所有人則不受五年限制。此外,如果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有時,商標權人會因疏忽大意到期未辦理續展。

另外,轉讓商標申請權的需特別注意其可能存在被駁回、異議與不予註冊的風險,雙方在準備《轉讓協議》時需注意涉及相應的風險承擔與損害賠償責任。

結語

總而言之,商標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其轉讓過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雙方應謹慎對待各個流程,特別是向商標局提交轉讓申請。此外,依據轉讓的商標與自身需求而簽署的《轉讓協議》有助於降低風險並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以確保商標轉讓的順利完成。

[1]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中國商標網 :《申請轉讓註冊商標註冊申請》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zn/202303/t20230331_26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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