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公告修正基本工资(台湾)

2016.09.19
阙立婷 律师

劳动部于民国105年9月19日以劳动条2字第1050132177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公告修正基本工资。

按劳动基准法第21条第1项规定:「工资由劳雇双方议定之。但不得低于基本工资。」本号函令公告修正每小时基本工资自105年10月1日起修正为新台币126元,自106年1月1日起修正为新台币133元。每月基本工资自106年1月1日起修正为新台币21,0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