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过民法亲属编赡养费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台湾)

伍涵筠 律师、李钰婷 律师

行政院于2021年8月5日通过「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针对现行赡养费制度之请求要件及行使方式进行通盘修正,以保障因离婚而无谋生能力者之生活,并贯彻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意旨。修正重点如下:

一、赡养费请求权成立之要件及行使方式(草案第1057条)

1.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简称CEDAW)议定「离婚制度不得以当事人没有过错为取得经济权利的条件;缔约国应修改过错离婚规定,以便对妻子在婚姻期间对家庭经济福祉所做的贡献进行补偿」。

2. 为贯彻CEDAW意旨,本次修正将现行请求赡养费限于「无过失」及「裁判离婚」之要件,予以删除;修正通过后,不论是两愿离婚、判决、调解或和解离婚,都可请求赡养费。

3. 惟,赡养义务人因负担赡养义务致不能履行对直系血亲之扶养义务或不能维持自己生活时,生活陷于困难之一方不得请求赡养费。

4. 赡养费之请求,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定之。

二、减轻或免除赡养义务人给付义务之事由(草案第1057条之1)

明定「赡养权利人对赡养义务人或其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结婚未满2年」、「有事实足认给付赡养费对于赡养义务人显失公平」等情形,赡养义务人得请求法院减轻或免除其给付义务。

三、赡养费给付程度之权衡依据(草案第1057条之2)

赡养费之给付程度应权衡「赡养权利人之需要状况」及「赡养义务人之经济能力」,以符合离婚赡养之目的。

四、赡养费请求权之消灭事由(草案第1057条之3)

1. 权利人再婚:为免赡养权利人享受双重扶养利益,对前配偶之赡养费请求权于权利人「再婚」时消灭。

2. 权利人死亡:赡养费请求权系基于特定身分关系而生,具一身专属性质,若赡养权利人「死亡」,赡养费请求权及未到期之定期金给付请求权亦随之消灭。

五、赡养费请求权之时效(草案第1057条之4)。

1. 赡养费请求权,自离婚时起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2. 赡养费若为定期给付债权,各期给付请求权,适用民法第126条5年之时效规定。

六、非因生活陷于困难而自行约定赡养费者,不适用本草案赡养费之规定(草案第1057条之5)

夫妻离婚,非因生活陷于困难而自行约定赡养费之情形,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并无不可,惟与民法亲属编赡养制度在于使因离婚而无谋生能力者,得向他方请求赡养费,以保障其离婚后生活之目的有所不同,因此不适用本修正草案有关请求赡养费之要件及时效期间等相关规定。

由于现行赡养费制度自1931年公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本次修正草案内容更明确规范赡养费之请求要件及适用情形,惟是否能符合实务需求及各界期待,仍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