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台灣)

吳至婷 澳洲新南威爾斯州律師
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5年7月8日部授疾字第1050100833號令訂定發布「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下稱本辦法)全文1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重點如下:

本辦法明訂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應適用本辦法訂定並執行感染管制計畫,且每年應至少檢視更新一次;並應於編制內全職人員擔任專責人員,負責推動機關(構)及場所之感染管制作業,定期召開相關會議,並留存紀錄備查。

本辦法明訂上開機構應訂定員工感染管制教育訓練計畫,並依計畫辦理員工教育訓練及留存訓練證明文件備查;所有新進員工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接受至少四小時感染管制課程;在職員工每年應接受至少四小時感染管制課程,專責人員每年應接受至少八小時感染管制課程。

本辦法亦要求上開機構應依法進行傳染病疫情監視及通報,並訂定疑似傳染病病人之處理流程;並應訂定疑似感染之預防、監測、調查、控制及因應異常狀況標準作業程序,發生疑似感染時,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通報並採取適當隔離措施,且應有調查處理改善報告及追蹤建檔。必要時,得請求主管機關協助。

此外,本辦法亦要求上開機構應依傳染病防治需要,蒐集員工及服務對象健康資料,施行胸部X光、預防接種、體溫監測及其他必要檢查或防疫措施;並進行有關傳染病防治相關衛教訊息;且應訂定訪客管理規範及留存紀錄,並依疫情防治需要,進行訪客體溫監測或其他必要防疫措施;並設置充足且適當之洗手設備,並訂定員工洗手標準作業程序及查核機制和環境、設施與設備之清潔及消毒標準作業程序。

本辦法亦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感染管制相關專家學者共同參與,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對上開機構進行感染管制之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協助或進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