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释医疗法第86条第7款规定所称「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宣传」之范围(台湾)

2016.09.27
吴至婷 澳洲律师

卫生福利部于民国105年9月27日以卫部医字第1051666009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核释医疗法第86条第7款规定所称「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宣传」之范围。

按医疗法第86条第7款规定:「医疗广告不得以下列方式为之:七、以其他不正当方式为宣传。」违者,依同法第103条第1项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本号函释核释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宣传」之范围,包括如下各项情形:(1)以内容虚伪、夸张、歪曲事实、有伤风化或以非法堕胎为宣传;(2)强调最高级及排名等叙述性名词或类似耸动用语,例如:「国内首例」、「唯一」、「首创」、「第一例」、「诊治病例最多」、「全国或全世界第几台仪器」、「最专业」、「保证」、「完全根治」、「最优」、「最大」等;(3)标榜生殖器官整形、性功能、性能力或(4)标榜成瘾药物治疗;(5)夸大医疗效能或类似耸动用语方式,例如:完全根治、一劳永逸、永不复发、回春等;(6)以文章或类似形式呈现之医疗广告,且未完整揭示其医疗风险,例如:适应症、禁忌症、副作用等;(7)违反医疗费用标准之宣传;(8)无法积极证明广告内容为真实之宣传;(9)刊播手术或治疗前后比较影像;(10)刊播艺人影像;(11)以优惠、团购、直销、消费券、预付费用、赠送疗程或针剂等具有意图促销之行为;(12)其他违背医学伦理或不正当方式,例如:国内尚未使用之医疗技术、宣称施行尚未经核准之人体试验等之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