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业者驾驶车辆清除废弃物时 应装置实时监控系统并维持正常运作 以利主管机关得随时追踪车辆之路径而便于管理(台湾)

2016.11.30
陈安揆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律师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于民国105年11月30日作成105年诉字第289号行政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废弃物业者驾驶车辆清除废弃物时,应装置实时监控系统并维持正常运作以利主管机关得随时追踪车辆之路径而便于管理。

本号判决事实为原告驾驶系争车辆载运水肥或粪尿等废弃物倾倒时,遭查获发现原告将系争车辆之实时监控系统(下称GPS)拔除,致GPS无法实时得知原告驾驶系争车辆之行经路径,经被告认定本件有违反许可管理办法情节重大之情事,以原处分废止系争许可证。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诉讼救济。

本号判决指出废弃物清理法第31条第3款规定,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事业废弃物清运机具,应依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之规格,装置实时追踪系统并维持正常运作,亦即清除、处理废弃物业者驾驶系争车辆清除废弃物时,应装置GPS并维持正常运作,以利主管机关得随时追踪系争车辆之路径而便于管理,预防业者未依法规随意倾倒废弃物致严重污染环境情事发生。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原告自84年核准设立,自领取废弃物清除许可证至被告查获本件违规情事,已2年有余,其反复从事清除水肥或粪尿等废弃物为业,不可能不知拔除GPS是违法行为,且原告有规避被告得实时追踪系争车辆路径,而隐蔽其违法倾倒废弃物行为之意图,被告认定原告违法情节重大进而废止许可符合法令为由,驳回原告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