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8
郑亦珊 律师
经济部于民国107年11月8日以经商字第10702424820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公司登记办法(原名称:公司之登记及认许办法)(下称本办法)全文6条;并自107年11月1日施行。修正重点如下:
首先,因应公司法废除外国公司认许制度,修正本办法名称,从「公司之登记及认许办法」修正为「公司登记办法」;并配合各项登记实务需要修正条文及相关表格格式。
其次,为配合公司法第387条第2项规定,将就电子申请登记内容,另定相关实施办法,删除本办法第2、6条有关电子申请之规定。
第三、修正本办法第4条,使无限、两合及有限公司股东死亡者,得于取得继承证明文件后十五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最末,为便利外国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经营业务,本办法第5条增订外国公司申请新设分公司或办事处登记者,得于核准登记后三十日内,补送建物所有权人同意书复印件及所有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