阙立婷 律师
立法院于民国105年3月25日第9届第1会期第6次会议通过修正「贪污治罪条例」(下称本条例)增订第6条之1规定,并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
本条例增订第6条之1规定,针对公务员涉犯贪污治罪条例、刑法第四章渎职罪、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9条、惩治走私条例第10条第1项、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15条、人口贩运防制法第36条、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16条、药事法第89条等包庇罪、包庇他人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之罪与其他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所犯之罪等相关罪嫌者,检察官于侦查中,发现公务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务员涉嫌犯罪时及其后三年内,有财产增加与收入显不相当时,得命本人就来源可疑之财产提出说明,无正当理由未为说明、无法提出合理说明或说明不实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不明来源财产额度以下之罚金。
本条例并修订第20条,针对本次修正增订第6条之1规定,施行日由行政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