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
黄郁婷、李钰婷
考虑生技医药公司(下称「生技公司」)品项之开发成功至顺利上市,耗费时间长且资金投入高,为利生技医药产业之募资,「生技医药产业发展条例」(下称「本条例」)第7条及第8条明定营利事业、个人投资符合法定条件之生技公司时,得适用股东投资所得额抵减政策。
鉴此,经济部于2022年5月30日预告「营利事业适用生技医药公司股东投资抵减办法」(下称「事业投抵办法」)修正草案及「个人投资生技医药公司所得额减除办法」(下称「个人投减办法」)草案,规范要点说明如下:
一、投资抵减之条件
营利事业股东(事业投抵办法第4条) | 个人股东(个人投减办法第3条) |
1. 成为从事特定业务之生技公司记名股东达三年以上;且
2. 生技公司未以该认股或应募金额,依其他法律规定申请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或股东投资抵减。 |
1. 居住中华民国境内;
2. 对同一公司当年度缴纳股款达新台币(下同)一百万元;且 3. 自缴款日起持有股票期间达三年。 |
二、投资抵减限额
(一) 营利事业股东
营利事业股东得以取得股票之现金价款20%限度内,自有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年度起算五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之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如为创业投资事业,则应由其营利事业股东按其原可抵减之金额,依持有股权比例计算享有投资抵减金额,并自创业投资事业成为生技公司记名股东第四年度起五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之营利事业所得税额。
惟应注意,原则上营利事业股东每一年度得抵减总额,以不超过该营利事业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50%为限。然而,倘生技公司已于2021年12月31日前申请核发投资计划核准函者,其营利事业股东每年度得抵减总额则不受50%限额限制。(事业投抵办法第4条)
(二) 个人股东
个人股东自持有股票期间届满三年之当年度起二年内,得就投资金额50%范围自个人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然而,每年得减除之金额,以五百万元为限。(个人投减办法第3条)
三、租税抵减/优惠所需文件之申请
(一)生技医药投资计划核准函之申请
生技公司申请适用本条例第7条或第8条之租税抵减/优惠时,无论系针对营利事业股东或个人股东,均须于法定期限内(新投资创立者应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次日起六个月内;增资扩充者应自公司增资变更登记之次日起六个月内)检具规定文件(如公司设立登记表、原始股东名册、投资计划书、生技公司审定函等),向经济部申请核发投资计划核准函。(事业投抵办法第3条、个人投减办法第4条)
(二) 股东投资抵减税额证明书之申请
生技公司应于其营利事业股东或个人股东以现金缴纳股票价款之当日起满三年后,检具规定文件(如公司登记证明文件、投资计划核准函、增资股东会纪录/发起人会议纪录复印件等),向公司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核发营利事业股东之投资抵减税额证明书,或个人股东之投资自综合所得总额减除证明书。(事业投抵办法第5条、个人投减办法第5条)
(三) 投资计划完成证明之申请、投资计划项目变更或期限延长之申请
申请适用营利事业或个人股东租税优惠之生技公司,应于投资计划核准函核发之次日起五年内完成投资计划,并于投资计划完成日之次日起六个月内检具相关文件向投资计划之执行地点之管理单位申请核发完成证明,并副知财政部赋税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
倘生技公司未能于投资计划核准函核发之次日起五年内完成投资计划,或有投资计划项目变更情形时,于前述期限届满前,应向经济部申请延长或变更,惟全程计划完成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倘若生技公司未能依规定期限完成投资计划,则应于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通知经济部无法完成投资计划。(事业投抵办法第6、7条、个人投减办法第6、7条)
四、追缴规定
如生技公司有被撤销或废止审定函之情形时,其营利事业股东或个人股东已抵减之税额,则应由税捐稽征机关加计利息追缴。(事业投抵办法第10条、个人投减办法第10条)
五、其他
若生技公司未将募集资金于计划期限内全数支应投资计划时,营利事业股东或个人股东可适用投资减除金额,将按已支应该投资计划之金额占所募集资金之比率计算之。(事业投抵办法第11条、个人投减办法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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