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法院離婚判決未聲請我方法院認可即無從於臺灣發生效力 婚姻關係應以臺灣之地方法院判決確定而消滅(臺灣)

2018.5.28
鄭亦珊 律師

司法院秘書長于民國107年5月28日作成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70012724號函釋(下稱本號函釋)指出,大陸地區法院離婚判決未聲請我方法院認可即無從於臺灣發生效力,婚姻關係應以臺灣之地方法院判決確定而消滅。

本號函釋乃針對內政部函詢為函覆,首先指出,如當事人間之大陸地區法院離婚判決,未曾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我方法院認可,則於臺灣地區,該項判決尚難發生離婚之效力,則其等間之婚姻關係,系依臺灣之地方法院判決離婚確定而消滅,而離婚生效日期參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系准用民事訴訟法第398條至第401條等規定辦理。

此外,本號函釋指出,當事人得否再向我方法院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法院離婚判決,事涉具體個案,須由承辦法官本其法律確信判斷,故司法院未便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