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函令扩大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设置范围 (台湾)

2018.12.19
江雅婷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下同)107年12月19日作成金管证发字第1070345233号函令、金管证发字第10703452331号函令以扩大应设置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之公司范围。

首先,就独立董事部分,已发行股票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票券金融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综合证券商上市(柜)期货商非属金融业的上市(柜)公司,应于章程规定设置独立董事;非属金融业的兴柜公司,则应自109年1月1日起于章程规定设置独立董事。又,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2人,且不得少于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其次,就审计委员会部分,已发行股票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票券金融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综合证券商上市(柜)期货商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下同)20亿元以上非属金融业的上市(柜)公司,应设置审计委员会替代监察人;至于实收资本额未满20亿元非属金融业的上市(柜)公司,则应自109年1月1日起设置审计委员会。但金融业如由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发行全部股份者,可择一设置审计委员会或监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