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核定「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属证券交易法之有价证券并研拟相关规范(台湾)

游淑君 律师

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代币发行或代币融资)系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发展而来的募资行为,藉ICO发行之代币,依其属性不同,可分为支付型、功能型以及证券型。支付型代币主要功能为货币支付或价值转移使用,功能型代币则是用来兑换固定商品,或是折抵消费之功能,较近似于我国现行法之礼券或是商品兑换券,至于证券型代币,则是因为我国证券交易法规范之有价证券应具有表彰一定价值、投资性及流通性等要件,而最有可能落入有价证券范畴。[1]以证券交易法令而言,发行人至少应确认拟发行之代币在该国是否被认定为有价证券、发行应否申请核准、发行事业应符合哪些信息揭露要求、如何合法在该国市场上交易等等问题,以适当管理可能因此衍生的法律风险。[2]

我国证券交易法的主管机关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已于今年7月3日发布证券交易法第6条函令[3],将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纳入管理,核定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Security Token Offering/STO)为证券交易法所称之有价证券,并办理「证券商设置标准」(预定规范STO买卖平台业者应取得证券自营商许可证照,最低实收资本额为1亿元)、「证券商管理规则」以及「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预定授权由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管理并订定人员管理规范)之预告程序,于法规预告期间(今年9月2日)届至后,将并同相关函令及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另订之管理办法发布施行。[4]

金管会目前研议规范STO的重点为如何发行、买卖方式,以及在STO买卖平台业者部分,除了应备资格之外,尚包括受理募资限额与如何办理STO移转及保管业务,是以,目前我国对于「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已形成初步的规范框架,待相关法规正式公布后将更为清晰,然而,法律风险应该是存在于被认定为符合定义而需受到管制的「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至于是否被列入管制,则有待日后的司法实践再予观察。

[1] 鍾欣宜,首次貸幣發行(ICO)監理趨勢初探,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研究年刊第19期。

[2] 劉昱劭律師、莊薇馨律師(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代幣融資的無政府狀態落幕:從美國的近期發展看ICO的法律風險 (台灣),2017年11月13日,

https://www.leetsai.com/%E5%B0%88%E8%AB%96/ending-the-anarchy-of-icos-legal-risks-for-icos-from-recent-developments-in-the-u-s?lang=zh-hant

[3] 民國108年07月0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令:

「要  旨: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二、所稱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係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具流通性及下列投資性質者:(一)出資人出資。(二)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或計畫。(三)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四)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4]金管會證期局網站,金管會對「證券型代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 STO) 相關規範」之說明,https://www.sfb.gov.tw/ch/index.jsp(最後瀏覽日: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