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释疑有关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自然人应募人资格认定标准 (台湾)

2017.10.19
郑亦珊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6年10月19日作成金管证投字第10600406051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针对有关透过特定单独管理运用金钱信托方式投资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自然人应募人之资格条件适用疑义作出解释。

 

本号函释指出,有关透过特定单独管理运用金钱信托方式投资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自然人应募人之资格条件,于应募或受让时应符合下列情形:首先,应提供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之财力证明;或单笔基金投资逾新台币三百万元,且于该私募受益凭证之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兼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之业者或受委任机构之存款及投资(含该笔投资)之总资产逾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并提供总资产超过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之财力声明书。其次,应具备充分之金融商品专业知识、交易经验;及同签订信托契约之信托业,其委托人符合前二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