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公司不实财报信息揭露后 倘股价下跌 投资人即受有股价差额之损害 此与公司实际上是否受有损害或财务报告有无重编无涉 (台湾)

2018.11.28
林芳维 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7年11月28日作成106年度台上字第2513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发行公司不实财报信息揭露后,倘股价下跌,投资人即受有股价差额之损害,此与公司实际上是否受有损害或财务报告有无重编无涉。

本件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等均为公开发行公司(下称系争公司)之董事及监察人,透过假买卖真借款、虚增进货销项且未据实揭露关系人交易,致系争公司财务报告(下称系争财报)不实。上诉人等投资人因信赖系争财报,善意买进系争公司股票,至检察官以被上诉人等违反证券交易法等犯罪事实提起公诉(下称系争刑案),揭露系争财报不实,造成股价重挫后,上诉人等投资人始卖出持股或继续持有股票而受有损害,并由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起要求偿。上诉人于原审判决败诉后提起上诉。

本件判决指出,系争公司之财务报告为投资人投资有价证券之主要参考依据,如内容不实,足以影响投资人判断,而于不实信息揭露后,倘股价下跌,投资人即受有股价差额之损害,此与公司实际上是否受有损害,或财务报告有无重编无涉。

本件原审认定系争公司与诉外人他公司间共计有11次假交易,并据此填制不实会计凭证,虚增进、销项金额达8亿余元,致系争财报内容虚伪不实,且系争公司股票于系争刑案提起公诉而揭露财报不实后,股价确有下跌等情。

本判决指出依原审上开认定事实,系争财报上开不实内容,与系争公司间之营业状况、收入等关系颇切,似难认不足以影响投资人之投资判断,则投资人于该财报公告后买入系争股票,于不实信息揭露后,股价下跌,能否谓渠等未受有股价下跌之差额损害,尚非无疑。原审就此未详加研求,徒以股东似仍获有利益,未受有损害,及主管机关未要求重编系争财报,遽认投资人未受有损害,已有可议。

本件判决更进一步指出,就股价下跌之原因固多而复杂,如经营者隐匿、掏空等不法行为及市场因素等,但如有财报不实之情形,亦不应排除该因素。检察官于起诉之犯罪事确实包括财报不实,则能否认系争股票价格下跌完全与系争财报不实无涉,非无研求之余地。原审就此亦未详加审酌,遽以系争股票股价纵有下跌,亦系投资人顾虑董事掏空公司资金等情事所致,与系争财报不实无关,并属速断等理由,废弃原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