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國大陸)

張凱旋 律師

2020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8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一、定義與管轄

《規定》所指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包括因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引發的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畫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對多個被告提起的訴訟,由發行人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對發行人以外的主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由涉訴證券集中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二、普通代表人訴訟

適用條件: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式進行審理:(一)原告一方人數十人以上,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和共同訴訟條件;(二)起訴書中確定二至五名擬任代表人且符合《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代表人條件;(三)原告提交有關行政處罰決定、刑事裁判文書、被告自認材料、證券交易所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等給予的紀律處分或者採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證明證券侵權事實的初步證據。

權利登記公告:在發出權利登記公告前,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閱卷、調查、詢問和聽證等方式對被訴證券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事實等進行審查,並在受理後三十日內以裁定的方式確定具有相同訴訟請求的權利人範圍,並於確定後五日內發出權利登記公告,通知相關權利人在指定期間登記。權利人應在公告確定的登記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未按期登記的,可在一審開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補充登記,補充登記前已經完成的訴訟程式對其發生效力。

代表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自願擔任代表人;(二)擁有相當比例的利益訴求份額;(三)本人或者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具備一定的訴訟能力和專業經驗;(四)能忠實、勤勉地履行維護全體原告利益的職責。

代表人的確定:在起訴時當事人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應當在起訴前確定獲得特別授權的代表人,並在起訴書中就代表人的推選情況作出專項說明。在起訴時當事人人數尚未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應當在起訴書中就擬任代表人人選及條件作出說明。在登記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對擬任代表人人選均沒有提出異議,並且登記的權利人無人申請擔任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由該二至五名人選作為代表人。在登記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對擬任代表人的人選提出異議,或者申請擔任代表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原告範圍審核完畢後十日內在自願擔任代表人的原告中組織推選。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原告參與訴訟,或者接受投資者的委託指派工作人員或委派訴訟代理人參與案件審理活動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該機構為代表人,或者在被代理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三、 特別代表人訴訟

適用案件:人民法院已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權利登記公告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在公告期間受五十名以上權利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不具有特別代表人訴訟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加入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權利人可以提交退出聲明,原訴訟繼續進行。未聲明退出的,視為同意參加該代表人訴訟。對於聲明退出的投資者,人民法院不再將其登記為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原告,該投資者可以另行起訴。

受理費與擔保: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敗訴或者部分敗訴的原告申請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視原告的經濟狀況和案件的審理情況決定是否准許。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規定》相關部分沒有規定的,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中關於起訴時當事人人數尚未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相關規定。

《規定》降低了證券投資者的維權成本,提升了訴訟效率,便利投資者提起和參加訴訟,有助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