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訂定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營業作業方式(台灣)

2017.9.6 翁乃方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6年9月6日以金管銀國字第10620004070號函令(下稱本號函令),公告訂定「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營業作業方式」(下稱營業作業方式)並即日生效。

 

本號函令公告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之共同營業時間(即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如果要提前或延後共同營業時間,或者在星期六、星期日及休假日對外營業,應經申報後,始能於申報的營業時間對外營業。對外營業前,也應確定相關帳務處理準則、內部控制機制、資訊設備的設施及安全維護等均已完備。且該金融機構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揭露各營業單位對外營業時間、接受申辦的營業項目、交易日的確定及帳務處理等(營業作業方式第一、二、三點)。

甚且,如金融機構非於、提前或延後共同營業時間或續於星期六、日營業時,亦得檢具文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准於自訂營業時間營業(營業作業方式第四點)。

本號函令進一步公告,如遇天然災害,金融機構依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辦理停止營業相關事宜(營業作業方式第五點)。又金融機構於所在地直轄(縣)市政府等當地權責機關發布停止營業時,其他地區總(分支)機構營業仍不受影響(營業作業方式第六點)。停止營業時間,概伊營業作業方式第七點全日及半日營業時間規定行之。關於票據交換及退票紀錄作業,則依照中央銀行規定辦理之(營業作業方式第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