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台灣)

2019.5.15
陳禎憶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8年5月15日金管科字第10801082660號令、法務部法檢字第1080451584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下稱本辦法)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重點如下:

首先,本辦法第1條明定金融機構辦理創新實驗不適用本辦法規定,及申請人應遵守本辦法規定及經核准之創新實驗計畫,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其次,本辦法第3至第6條規定,明定申請人確認參與者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應拒絕參與者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之情形,並依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執行強度等規定。

第三、明定執行防止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措施。包括本辦法第7至第8條規定,明定申請人辦理跨境匯款業務應遵循之政策程序,並應備置與保存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本辦法第9至第10條規定,明定申請人應建立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檢核程序及監控交易政策;本辦法第11條規定,明定申請人應保存與參與者往來及交易之紀錄,以及保存之範圍、方式及期限。

第四、本辦法第12至第13條規定,明定申請人應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以及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關(構)辦理查核。

第五、本辦法第14條規定,則明定申請人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之範圍、方式與程序,包括對於符合第十條規定之監控型態或其他異常情形,應儘速完成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檢視,並留存紀錄;針對對於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應依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簽報,並於權責人員核定後立即向調查局申報,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交易未完成者,亦同。此外,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調查局申報,並應補辦書面資料。但經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此外,向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11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