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中國大陸)

2018.6.29
鄭幸萊 律師

為推動市場化、法治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健康有序開展,規範銀行債轉股業務行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8年6月29日公佈並施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辦法》共6章67條,明確了適用範圍、基本原則、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業務範圍、業務經營規則,風險及監督管理要求等事項。《辦法》摘要如下:

一、《辦法》明確了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屬性,《辦法》所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中國境內由境內註冊成立並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主要股東發起設立的,主要從事銀行債權轉股權及配套支持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銀行通過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實施債轉股,應當通過向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轉讓債權,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將債權轉為物件企業股權的方式實現。

三、《辦法》規定了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設立、變更及終止的相關要求。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機構變更或解散,應當報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四、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建立系統規範的債轉股各項業務經營制度及嚴格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資訊披露,並與商業銀行股東及其關聯機構建立防止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的機制。

五、《辦法》鼓勵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建立和完善股權管理制度,股權退出策略和機制,根據自身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策略,通過市場化措施向合格投資者真實轉讓所持有的債轉股企業股權。

六、《辦法》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風險管理框架、資本管理、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管理等提出了具體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建立有效制衡的風險管理機制及風險管理框架,合理評估資本充足狀況,建立審慎、規範的資本補充和約束機制。確保其資產負債結構與流動性管理要求相匹配,制定有效的流動性風險應急計畫。加強債轉股專案全流程管理,防範操作風險。

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及其分支機搆所投資企業出現企業杠杆率持續超出合理水準、重大投資風險、重大經營問題和償付能力問題,或者可能對金融行業和金融市場產生不利影響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採取限期整改、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強制監管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