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 (中國大陸)

2019.6.29
陈姣姣 律师

6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特赦决定,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这是继2015年我国在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实施特赦后又一次进行特赦,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此次特赦同样是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根据《宪法》八十条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此次特赦相比较2015年的特赦增加了五类正在服刑的罪犯作为特赦的对象:第三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第四类,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第五类,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第八类,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第九类,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另外,此次特赦亦增加了不得特赦的情形,例如增加了部分符合特赦对象的罪犯具备(一)因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二)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三)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四)不认罪悔改的以及(五)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五类情形不得特赦的规定。作出上述规定是由于这些犯罪的犯罪性质较为严重,犯罪的再犯危险性较大,需要继续改造,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并且服刑时间短,仍然存在再犯的危险性,或存在主观恶意较深,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大,需要继续服刑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