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公会停权无须征得主管机关之同意或备查 无涉公权力之行使 不得以其遭公会停权处分 而主管机关未予纠正为由请求国家赔偿(台湾)

2018.7.17
孙煜辉 律师

台湾高等法院于民国107年7月17日作成107年度上国字第7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遭公会停权无须征得主管机关之同意或备查,无涉公权力之行使,不得以其遭公会停权处分,而主管机关未予纠正为由请求国家赔偿。

本号判决事实为原告起诉主张被告即新北市政府社会局,未查明其主管之新北市兽医师公会修正章程(下称系争章程)之过程有无问题即准予备查,又容任该公会以新修正章程规定决议使其停权,而使其受有损害为由诉请国家赔偿,原审判决败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本号判决指出,基于宪法第14条保障人民集会结社自由,基于人民团体自治自律原则,主管机关应避免过度介入结社团体之运作,俾保障人民结社之自由。被告虽系人民团体之主管机关,惟其并无司法调查权,对于人民团体与会员间权利义务之纠纷,无介入干涉裁决之权利,亦无法律上之义务须向原告告知其遭停权之原因及理由。而原告遭公会停权,无须征得被告之同意或备查,即无涉被告之公权力之行使,则原告自不得依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项规定请求被告赔偿等理由,驳回被告之上诉,维持原告败诉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