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之情况下,通常会发生损害者,即有因果关系(台湾)

伍涵筠 律师

最高法院于109年7月23日作成109年度台上字第743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表示若在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之情况下,通常会发生损害者,即有因果关系。

本号判决之事实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县府警察局)于先前所管理之派出所法定空地(下称系争法定空地)兴建室外机车停车棚(下称系争停车棚),与上诉人所有房屋(下称系争房屋)毗邻。派出所裁撤后,被上诉人将大量塑料制纽泽西护栏堆置于系争停车棚及系争法定空地。嗣后该纽泽西护栏因不明原因起火燃烧(下称系争火灾),延烧至系争房屋,致系争房屋墙面水泥剥落、砖墙裸露,门窗及物品烧毁。被上诉人于应保持净空之系争法定空地上兴建系争停车棚,未留设防火间隔,且堆置大量纽泽西护栏,违反建筑法第11条第2项、第73条第2项及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110条、第110条之1等保护他人之法令。被上诉人就系争停车棚之兴建、系争法定空地之管理均有欠缺,致上诉人受损害,上诉人爰依国家赔偿法第3条,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第2项、第191条、第195条第1项前段、第196条之规定,请求被上诉人给付损害赔偿。

本号判决指出,按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项规定,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是人民依上开规定请求国家赔偿时,须其生命、身体或财产所受之损害,与公有公共设施之设置或管理之欠缺,具相当因果关系。而在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之情况下,客观上通常会发生损害者,即有因果关系,如必不生该等损害或通常亦不生该等损害者,则不具有因果关系。

本号判决进而表示,系争停车棚及系争法定空地均属公有公共设施,被上诉人于系争法定空地上建造系争停车棚,既未与系争房屋间留设防火间隔,且于系争法定空地及系争停车棚内紧靠系争房屋外墙堆放纽泽西护栏,就公有公共设施之设置及管理有所欠缺。原审既认留设防火间隔之目的,系为发生火灾时,可阻隔火势蔓延,避免火灾波及邻栋建筑,则若被上诉人于建造系争停车棚时,与系争房屋间留设防火间隔,且保持该防火间隔净空,不于该处堆置纽泽西护栏,依通常情形,是否能防止系争火灾延烧至系争房屋?或虽延烧至系争房屋,能减少该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害?如能防止系争火灾延烧或减少延烧造成之损害,能否谓被上诉人就上开公有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之欠缺,与上诉人所受损害间,无相当因果关系?仍有再研求之余地。原审未详查审认,遽谓系争火灾之发生系因第三人蓄意纵火所致,与被上诉人建造系争停车棚及堆放纽泽西护栏间无相当因果关系,进而为对上诉人不利之判决,自有可议。上诉论旨非无理由,乃废弃原判决发回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