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3起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典型案例(中國大陸)

陳姣姣 律師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3起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典型案例,對實務中的認罪認罰的適用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

1. 呂某某、郭某某故意傷害案

檢察院在處理因瑣事引發的輕傷二級故意傷害案件中,通過釋法說理,兩名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賠禮道歉,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檢察院認為該案件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因此,充分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向兩名犯罪嫌疑人告知可能提出的量刑建議,在具體量刑建議時,通過確定量刑起點,確定基準刑,並考量本案因民間矛盾引發,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節,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相關量刑符合緩刑標準等情形,對犯罪嫌疑人提出確定的6個月有期徒刑量刑建議。法院在庭審過程中核實被告人認罪認罰並簽署具結書的自願性、真實性、合法性,並聽取辯護人意見和被告人最後陳述後,當庭宣判,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本案適用認罪從寬制度,提出確定的量刑建議,體現對犯罪嫌疑人實體上從寬,程式上從快、從簡。

2. 豐某某盜伐林木案

檢察院在一起情節輕微的盜伐林木案件中,通過釋法說理,教育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在辯護律師的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考慮到犯罪嫌疑人系初犯,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較小,自願認罪認罰,並已履行“補植複綠”義務,結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綜合考量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社會公共利益和辦案效果,依法對該案適用公開審查聽證和公開宣告程式,在聽證現場製作文書,對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訴公開宣告,有利於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3. 武某某故意殺人案

檢察院在一起因情感糾紛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鑒於犯罪嫌疑人基本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且接受檢查機關指控的罪名,向被害人家屬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接受犯罪嫌疑人的道歉和賠償,並出具了諒解書,檢察機關提出了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無期徒刑的確定量刑建議,最終法院採納了該量刑意見。本案體現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原則沒有適用案件範圍和訴訟階段的限制,對於故意殺人等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依然可以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有利於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轉化,鼓勵其真誠悔罪,促進社會矛盾化解,達到案結事了、節約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