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國大陸)

2018.9.06
張凱旋 律師

2018年9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稱“《規定》”),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規定》對互聯網法院的管轄範圍、上訴機制和訴訟平臺建設,以及線上訴訟的身份認證、立案、應訴、舉證、庭審、送達、簽名、歸檔等訴訟規則作出一系列規範。《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管轄

根據《規定》第二條,北京、廣州、杭州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案件:(一)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簽訂或者履行網路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二)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網路服務合同糾紛;(三) 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四)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五)在互聯網上侵害線上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六)互聯網功能變數名稱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七)在互聯網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八)通過電子商務平臺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九)檢察機關提起的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十)因行政機關作出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互聯網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等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糾紛;(十一)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互聯網民事、行政案件。

同時,對於在上述範圍內的事項,當事人可以約定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互聯網法院管轄。涉及電子商務經營者、網路服務提供商的,其採取格式條款形式與使用者訂立管轄協議的,應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

《規定》第四條對於上訴案件的管轄進行了規定,對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互聯網著作權權屬糾紛和侵權糾紛、互聯網功能變數名稱糾紛的上訴案件,由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廣州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互聯網著作權權屬糾紛和侵權糾紛、互聯網功能變數名稱糾紛的上訴案件,由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當事人對杭州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二、線上審理機制與身份認證

根據《規定》第一條,互聯網法院採取線上方式審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準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線上上完成。

根據《規定》第六條,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使用訴訟平臺實施訴訟行為的,應當通過證件證照比對、生物特徵識別或者國家統一身份認證平臺認證等線上方式完成身份認證,並取得登錄訴訟平臺的專用帳號,使用該帳號登錄訴訟平臺所作出的行為,視為被認證人本人行為。

三、線上訴訟程式

(一)送達

《規定》第十五條,經當事人同意,互聯網法院應當通過中國審判流程資訊公開網、訴訟平臺、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帳號等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等。當事人未明確表示同意,但已經約定發生糾紛時在訴訟中適用電子送達的,或者通過回復收悉、作出相應訴訟行為等方式接受已經完成的電子送達,並且未明確表示不同意電子送達的,可以視為同意電子送達。經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並征得其同意,互聯網法院可以電子送達裁判文書。當事人提出需要紙質版裁判文書的,互聯網法院應當提供。第16條還規定了電子送達位址的確認規則和告知規則。

(二)舉證

根據《規定》第九條,互聯網法院組織線上證據交換的,當事人應當將線上電子資料上傳、導入訴訟平臺,或者將線下證據通過掃描、翻拍、轉錄等方式進行電子化處理後上傳至訴訟平臺進行舉證,也可以運用已經導入訴訟平臺的電子資料證明自己的主張。

(三)庭審程式

互聯網法院採取線上視頻方式開庭。存在確需當庭查明身份、核對原件、查驗實物等特殊情形的,互聯網法院可以決定線上下開庭,但其他訴訟環節仍應當線上完成。《規定》第十三條明確了採取簡化庭審程式的方式,比如征得當事人同意,可以將當事人陳述、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環節合併進行。

總的來說,《規定》針對互聯網法院的訴訟程式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解釋,將有助於互聯網審理機制的創新,對於電子商務企業而言,應對其中的管轄、訴訟程式等予以關注,並以此優化其網站協議、管轄約定等,以應對可能出現的訴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