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著作權法 業者提供機上盒或 APP連結侵權網站視為侵害著作權(台灣)

2019.4.16
蕭叡涵 律師

立法院於民國108年4月16日以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通過修正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及第93條條文。

本次修正乃為遏止惡性重大的網路侵權問題,新修正增訂本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包括:(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而受有利益者;或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依同法第93條第4款規定並有刑事責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