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安博盒子纯净版」并未内建侵权的APP程序,生产端、销售端也会犯法吗?(台湾)

蔡毓贞 律师、陈威克 律师

今年8月奥运热潮席卷全台,多位知名人物于社群平台PO出加油照片而被眼尖网友发现疑似使用安博盒子,机顶盒收看非法网络影音的议题又再次浮上台面。对此,我国著作权法108年修法已将制造、输入或贩卖不具科技中立的机顶盒定性为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一、著作权法108年修法前

安博盒子「纯净版」是指该机顶盒的操作系统并未针对安全性做限制,因此消费者可在「纯净版」上安装特定APP,并透过该APP连结到机房服务器,收看遭破解国内外频道讯号源之盗版影音内容。该APP是侵害著作权的软件故无疑问,但是制造或贩卖该机顶盒的业者既然没有为消费者将此类APP安装于机顶盒,该业者是否侵害著作权就产生疑义。

二、著作权法108年修法后

此疑义在著作权法108年5月1日修法后已获解决,该次修法增订第87条第1项第8款,明定视为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态样为:「明知他人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之著作侵害著作财产权,意图供公众透过网络接触该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众使用汇集该等著作网络地址之计算机程序。

(二)指导、协助或默认路径供公众使用前目之计算机程序。

(三)制造、输入或销售载有第一目之计算机程序之设备或器材。

立法理由中表示,制造或销售之机顶盒虽未内建汇集侵害著作财产权著作之网络地址的计算机程序,但有指导或协助公众安装上述的计算机程序;或制造或销售之机顶盒默认路径供公众自行使用该计算机程序,皆为著作权之侵害。除非机顶盒未内建、未默认程序链接或未指导用户安装可连结非法影音内容的计算机程序,方因科技中立而未有违法之虞。

是以,尽管制造、输入或销售之「纯净版」机顶盒为未载有侵害著作财产权著作网络地址之计算机程序(如APP),但若有指导或协助公众安装上述的计算机程序、默认路径供公众自行使用该计算机程序,业者仍构成侵害著作权而应负著作权法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