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放寬遊憩用地太陽光電設施設置限制 (台灣)

2019.2.24
鄒鎮陽 律師

內政部於民國108年2月14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1080260590號令,發布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下稱本規則)部分條文及第6條附表一。

本次修正乃配合經濟部擴大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之規劃,提升再生能源發電比率,刪除本規則第6條原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中,對於遊憩用地規範太陽光電發電設施限於遊憩設施使用及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的限制,但特別要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不得影響遊憩使用之性質及功能。

除此之外,本規則本次其他修正重點尚包括:

(1) 配合「發展適地林下經濟」政策,放寬容許林業用地得從事「林下經濟經營使用」。

(2) 針對實地已作住宅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修正本規則第46條之1,明定本次修正生效前之此類用地,可以由鄉(鎮、市、區)公所擬具興辦事業計畫並經核准後,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以利土地合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