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光电之储能设备无须请领杂项执照(台湾)

2018.8.15
郑亦珊 律师

内政部于民国107年8月15日以内授营建管字第1070813588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指出,太阳光电之储能设备无须请领杂项执照。

本号函令指出,就建筑法第7条规定:「本法所称杂项工作物,为营业炉灶、水塔、瞭望台、招牌广告、树立广告、散装仓、广播塔、烟囱、围墙、机械游乐设施、游泳池、地下储藏库、建筑所需驳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筑物兴建完成后增设之中央系统空气调节设备、升降设备、机械停车设备、防空避难设备、污物处理设施等。」因此,建筑法所称杂项工作物业有明定,太阳光电之储能设备非属前开条文适用范围,无须请领杂项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