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對花旗銀行立案調查(台灣)

陳信宏 律師、賴建樺 律師

據媒體報導,經立委提出質詢,就花旗銀行欲出售台灣地區消費者金融業務,而與潛在買家簽約要求其等不得聘僱花旗銀行員工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主委李鎂表示將在1個月內提出調查報告。

針對事業彼此間合意互不挖角協議(No-Poaching Agreement)是否構成壟斷,涉及公平法應用於人力資源市場上的問題,近年已引起美、日等國之廣泛關注。

舉例而言,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及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在2016年10月發布之《對人力資源專業人士之反壟斷指引》(Antitrust Guidance for Human Resource Professionals)即明確表示,事業間達成協議拒絕招攬或聘僱他方員工,係屬當然違法(per se illegal),亦即無須進一步審查其產生的競爭效果,該協議即應被認定為違法。美國司法部更於2021年1月5日,首度對一家全美跨洲的大型醫療機構Surgical Care Affiliates提起刑事訴訟,起訴書主張Surgical Care Affiliates和其他競爭事業共謀持續數年不主動招攬彼此旗下的高階人員,以抑制彼此對高階人員服務需求之競爭,該行為已違反休曼法案(Sherman Act)第1條規定。

此外,日本公正取引委員會在2018年2月15日提出的《有關人才及競爭政策檢討會報告書》(人材と競争政策に関する検討会報告書)亦表示,事業彼此共謀而直接或間接地限制人才之移轉,可能違反日本獨占禁止法,因為此行為會阻止或避免事業在人力資源市場上之競爭。該報告並特別指出,即使事業之目的是為回收培訓人才之育成成本,一般而言仍會被認定成違法,因為應有其他更適當且符合比例之方法以回收事業投資之育成成本。

綜上,花旗銀行案之實際事實,是否與上述國外案例之情況相似,而涉及人力資源市場之聯合行為,尚不清楚,有待公平會之調查始能確定。而公平會於本案之調查報告可能成為事業間就人力資源市場中限制性協議是否構成限制競爭之指標意見,值得後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