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订个人汇回海外资金免课所得税三样态 增加资金回流投资意愿 (台湾)

2019.1.31
郑亦珊 律师

财政部于民国108年1月31日作成台财税字第10704681060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规范个人汇回海外资金不用课征所得税三态样及相关认定原则与应提示文件,以期增加资金回流投资意愿。

本号函令先指出,个人取得未计入综合所得总额之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及香港澳门来源所得(以下简称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12条第1项第1款规定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征基本税额,其已依所得来源地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得依同条例第13条规定于限额内扣抵之。

本号函令进一步指出,个人汇回海外资金,如属于:(1)非属海外所得之资金,包括海外投资本金或减资退还款项、借贷或偿还债务款项、金融机构存款本金、财产交易本金及其他资金等;(2)已依本条例规定课征所得基本税额之海外所得;(3)未依本条例规定课征所得基本税额,但已逾税捐稽征法第21条规定核课期间之海外所得者,无须依本条例规定补报及补缴所得基本税额。至非属上述情况,个人如有核课期间内未申报课税所得,可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补报,如有应补缴基本税额,得适用海外税额扣抵以免重复课税,又补缴税款除加计利息外,将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