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订定「我国学术或研究机构分配股票予我国创作人申请股票适用缓课所得税作业办法」(台湾)

2018.9.21
郑亦珊 律师

科技部于民国107年9月21日针对产业创新条例第12条之2规定我国学术或研究机构以其自行研发且依科学技术基本法第六条第一项归属其所有之知识产权,让与或授权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该公司股票,并依同法第六条第三项所定办法分配予该知识产权之我国创作人者,得选择推迟课税之情形,订定「我国学术或研究机构分配股票予我国创作人申请股票适用缓课所得税作业办法」(下称本办法),以鼓励学研机构将研发成果推广运用。

首先,本办法第2条明订所称之知识产权,是指我国学术或研究机构受政府补助、委托、出资或公立研究机关(构)依法编列科学技术研究发展预算所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衍生的知识产权。

其次,为有利认定结果后续事宜的处理,我国学术或研究机构分配股票予我国创作人者,依本办法第3条规定,至迟应于分配股票予我国创作人的当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检具申请文件,送请主管机关申请股票认定。且各主管机关应于受理学术或研究机构申请日起二个月内,将认定结果函复该学术或研究机构,并通知该创作人、公司及公司所在地税捐稽征机关。

第三、由于各主管机关于审核时应确认该技术作价案件的知识产权是否为科技计划的产出,因此本办法第5条明定应检具学术或研究机构缓课所得税申请书及相关文件,以确认权利状态与所有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