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通过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 使境外资金回台享优惠租税(台湾)

林芳维 律师

立法院于民国108年7月3日第9届第7会期第1次临时会第3次会议通过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下称本条例),修正重点如下:

首先,按本条例第3条第1项第3、4款及第4条之规定,只要符合个人汇回境外即台、澎、金、马以外国家或地区(含大陆地区)之资金,或营利事业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响力之境外转投资事业获配并汇回之投资收益,都可以选择享有本条例规范之租税优惠。

其次,具体租税优惠则按本条例第5条规定,在本条例新制开始第一年汇回资金者,税率为百分之八,第二年汇回税率百分之十。按第7条之规定,如于规定期限完成实质投资,并取得具经济部核发完成证明的话,尚可向稽征机关申请退还百分之五十税款。

第三、汇回资金依本条例第7、8条规定,实质投资部分可以经经济部核准,直接投资产业或透过创投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重要政策产业。另依第6条规定,有百分之五限额内自由运用,惟不得用于购置不动产及依不动产证券化条例所发行或交付之受益证券,且金融投资上限为百分之二十五。另资金汇回后应存入外汇存款专户,再按其用途依规定提取办理各项投资,又于其实质投资期间,个人或营利事业每年应将投资办理情形报经济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