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生产使用之房屋为自益信托财产 得申请房屋税减半征收(台湾)

萧叡涵 律师

财政部于民国108年7月23日作成台财税字第10804518460号令(下称本号函令)指出,供生产使用之房屋为自益信托财产,得申请房屋税减半征收。

本号函令指出,以合法登记工厂供直接生产使用之自有房屋为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存续中由受托人持有房屋,应无房屋税条例第15条第2项第2款减半征收房屋税之适用。但信托关系成立前,该房屋已办妥设定抵押权予金融机构,抵押权人兼具受托人,且委托人(原房屋所有权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自益信托),该房屋使用情形未变更,与其信托目的不相违背者,该委托人视同房屋所有权人,准受托人依同条第3项规定申请适用房屋税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