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訂定「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台灣)

2018.9.21
鄭亦珊 律師

科技部於民國107年9月21日針對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2規定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以其自行研發且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歸屬其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該公司股票,並依同法第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分配予該智慧財產權之我國創作人者,得選擇延緩課稅之情形,訂定「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下稱本辦法),以鼓勵學研機構將研發成果推廣運用。

首先,本辦法第2條明訂所稱之智慧財產權,是指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受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衍生的智慧財產權。

其次,為有利認定結果後續事宜的處理,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者,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至遲應於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的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申請文件,送請主管機關申請股票認定。且各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學術或研究機構申請日起二個月內,將認定結果函復該學術或研究機構,並通知該創作人、公司及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第三、由於各主管機關於審核時應確認該技術作價案件的智慧財產權是否為科技計畫的產出,因此本辦法第5條明定應檢具學術或研究機構緩課所得稅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以確認權利狀態與所有權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