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中心建立永續發展債券專板(台灣)

周志雯 律師[1]

根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買中心」)公告資料,衡酌當前金融市場對於永續發展債券(Sustainable Bond)的實際需要,並參照國際金融市場的慣例與實務,為建立更完整的永續發展債券櫃檯買賣制度,櫃買中心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29日公告並施行「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整併「綠色債券作業要點」及「可持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之規定,並新增社會責任債券資格認可及相關規範。依照「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之規定,永續發展債券範圍係經櫃買中心認可之綠色債券(Green Bond)、社會責任債券(Social Bond)或可持續發展債券(Sustainability Bond)。櫃買中心並於110年5月18日正式啟動永續發展債券專板及首批社會責任債券上櫃掛牌。

按「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之規定,「綠色債券」(Green Bond)係指債券所募集之資金全部用於綠色投資計畫;「社會責任債券」(Social Bond)係指債券所募集之資金全部用於社會效益投資計畫;「可持續發展債券」(Sustainability Bond)係指債券所募集之資金全部同時用於綠色投資計畫及社會效益投資計畫。

前述綠色投資計畫係指投資於下列事項,並具實質改善環境之效益者: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

三、溫室氣體減量。

四、廢棄物回收處理或再利用。

五、農林資源保育。

六、生物多樣性保育。

七、污染防治與控制。

八、水資源節約、潔淨或回收循環再利用。

九、其他氣候變遷調適或經櫃買中心認可者。

綠色投資計畫不得為化石燃料發電項目。但符合國際金融市場慣例之綠色債券標準所訂之技術篩選條件者,不在此限。

前述社會效益投資計畫係指投資於下列事項,並具實質社會效益者:

一、可負擔的基礎生活設施。

二、基本服務需求。

三、可負擔的住宅。

四、創造就業及可以減輕或避免因社會經濟危機所導致失業的計畫。

五、糧食安全及可持續糧食系統。

六、社會經濟發展和權利保障。

七、其他經櫃買中心認可者。

得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的有價證券類別,係以不含股權性質之固定收益證券為限,例如1. 普通公司債2. 金融債券3. 國際債券4. 新臺幣計價外國普通債券5.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6. 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

發行人應依規定內容訂定投資計畫書,投資計畫書並應經認證機構依發行人所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之種類,出具符合「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或國際金融市場慣例之綠色債券、社會責任債券或可持續發展債券原則之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針對綠色債券投資計畫書訂定有外部評估或認證之例外情形,即,具能源供應專業之國營事業,且符合特定要求者,得自行依國際金融市場慣例之綠色債券原則出具評估意見。

再者,發行人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投資計畫書內容。此外,發行人應於永續發展債券存續期間或所募資金運用期間,依規定的期限,在櫃買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資金運用情形公告。發行人並應每年在規定之期限內,由認證機構出具對資金運用情形是否符合投資計畫書之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

[1] 作者為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惟本文內容為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