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專利法 將設計專利權限從十二年延長至十五年並提升審查效率(台灣)

2019.4.16
洪堃哲 律師

立法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通過專利法(下稱本法)修正案,修正重點如下:

首先、新修正本法第135條規定,將設計專利權期間由修正前之十二年延長為十五年,以擴大對設計專利保護。

其次、為擴大核准審定後分割適用範圍及期限,修正前限於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後三十日始可分割,新修正本法第34條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於初審核准審定書或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分割,並適用新型專利。

第三、為避免延宕審查,新修正本法第73條規定更進一步限制舉發人應於三個月內補提理由,逾期不予審酌。

第四、考量新型專利未經實質審查,為避免新型專利權利範圍可事後透過更正任意更動,從而影響第三人權益,新修正本法第118條規定,將專利得申請更正的時間點,限制為除有例外情形,原則上僅得於一、新型專利權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案件受理中;或二、新型專利權有訴訟案件繫屬中始得申請更正。

第五、新修正第143條規定,未來僅限於,經專利專責機關認定具保存價值之專利檔案中之申請書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圖說,始應永久保存。其餘部分,分別類型:一、發明專利案除經審定准予專利者保存三十年外,應保存二十年;二、新型專利案除經處分准予專利者保存十五年外,應保存十年;三、設計專利案除經審定准予專利者保存二十年外,應保存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