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机关对于经指定机构验证之大陆地区公证书 仍应综合一切事实证据 确实审查其实质内容之真实性与适法性 (台湾)

2018.10.25
陈祯忆 律师

最高行政法院于民国107年10月25日作成107年度判字第608号判决(下称本件判决)指出,主管机关对于经指定机构验证之大陆地区公证书,仍应综合一切事实证据,确实审查其实质内容之真实性与适法性。

本件判决事实为上诉人系大陆地区人民,其以系已故退伍士官A之女,于101年11月21日向被上诉人申领A余额退伍金,经被上诉人(国防部)审认上诉人提出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下称海基会)验证之亲属关系公证书中,部分亲属与该部文件存数据记载其女儿之姓名不符,经函请上诉人限期补正备齐资料续办,仍未补正,以原处分否准上诉人之请求。上诉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诉讼,经原审判决驳回后,遂提起本件上诉。

本件判决指出,因应海峡两岸人民交流日益密切,居住中国大陆地区之遗族或法定受益人之权利,亦应予维护,然鉴于公法上给付与遗产性质不同,应以保障台湾地区遗族或法定受益人为优先,且鉴于年抚恤金及月抚慰金因验证困难等诸多技术问题难以克服,又为避免台湾地区资金大量流入中国大陆,及使权利义务状态早日确定,两岸关系条例于86年5月14日修正公布增订第26条之1第1项规定:「军公教及公营事业机关(构)人员,在任职(服役)期间死亡,或支领月退休(职、伍)给与人员,在支领期间死亡,而在台湾地区无遗族或法定受益人者,其居住大陆地区之遗族或法定受益人,得于各该支领给付人死亡之日起5年内,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以书面向主管机关申请领受公务人员或军人保险死亡给付、一次抚恤金、余额退伍金或一次抚慰金,不得请领年抚恤金或月抚慰金。逾期未申请领受者,丧失其权利。」。而就其应检附申请文件,其同条例第7条规定:「在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者,推定为真正。」,惟所谓「推定为真正」,系指形式上之真正而言,该文书之内容是否足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存在,各主管机关对于经海基会验证之大陆地区公证书,仍应综合一切事实证据,确实审查其实质内容之真实性与适法性。

本件判决进而指出,上诉人申领A之余额退伍金,依其提出之亲属关系公证书记载,A在大陆地区之遗族,仅有女儿一人即上诉人,惟经被上诉人调阅该部文件存A兵籍数据、战士授田证记录卡上记载A之女儿一名与上诉人之姓名不符,且询据移民署、台中荣服处查复,A虽有于79年间出境之记录,惟无赴中国大陆探亲资料或申请大陆地区亲属来台记录;A之遗物清查,亦未寻获与大陆地区亲友往来书信、照片等资料等情况,可见均不足以证明上诉人为A真正且唯一继承人,而该当申领覃荣余额退伍金要件等情,是原审判决肯认原处分合法性并无违误等理由,驳回上诉人之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