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案件凡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 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即構成採購法規範之轉包 至於廠商間之內部關係為何並非所問(台灣)

2018.12.24
孫煜輝 律師

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作成107年度判字第746號判決(下稱本件判決)指出,政府採購案件凡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即構成採購法規範之轉包,至於廠商間之內部關係為何並非所問。

本件判決事實為被上訴人辦理「系爭採購案」,經決標予上訴人,並簽立勞務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經被上訴人調查發現上訴人有全部轉包他人履行約定工作之情形,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故通知上訴人終止系爭契約、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等外,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再提起上訴。

本件判決指出,依政府採購法第65條第2項規定意旨,凡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即構成同條第1項所稱之「轉包」,至於得標廠商與代為履行之其他廠商間內部關係為何,以及代為履行之廠商究係單一廠商或多數廠商,則均非所問。因此,原判決既係認定上訴人將系爭契約所約定之白米運輸、載卸等履約標的,「全部」轉包他人代為履行,自無再予論述轉包部分是否構成系爭契約重要部分之必要。上訴人縱有聯繫米廠暨通知所覓轉包廠商何時至何處為運送等行為,核屬其實施轉包行為之所需,難謂屬其自行履行系爭契約之行為等理由,認定原處分合法,進而駁回上訴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