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立法院審議行政院函送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22.05

洪堃哲、楊宜蓁

行政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11年2月17日院會決議,通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草案」)並函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已於111年3月間排入院會,交由財政委員會審查。本草案修正重點主要如下:

一、擴大公共建設及服務類別並納入「綠能」及「數位建設」

由於現行促參法僅有包含「電業」設施,為因應前瞻基礎建設擴大涵蓋範圍故增訂「綠能」設施。參考財政部之說明,綠能設施指生產能源所需相關基礎設施,例如創能、節能、儲能等綠能產業全生命週期相關產業必要設施,而不僅限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所定之能源生產設施。另增訂納入數位建設,包含5G行動通信基礎建設、偏鄉地區寬頻建設等。(本草案第三條)

 二、增訂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

參考各國作法及現行污水下水道、焚化廠、海水淡化廠及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等促參案民間參與模式,增訂主辦機關得於營運期間有償取得民間機構公共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前提須為經政策評估具必要性、優先性及迫切性之前提下,且確認較政府自行興建、營運具效益,並由主管機關財政部另定細部作業辦法。(本草案第九條之一)

三、增訂未予議約或簽約時之協商補償機制

原則上,促參案件經評定最優申請人後,主辦機關仍有基於個案情形權衡公益與私益、決定是否議約或簽約之裁量權。惟為避免最優申請人因而遭受不可預計之負擔或損失,本次修正爰增訂:若主辦機關因政策變更或公益考量,最終決定不予議約或簽約時,應以書面通知最優申請人,並應與其協商補償金額,補償範圍得包括其準備申請及因信賴評定所生之合理費用。前項補償金額協商不成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本草案第四十五條)

四、案件申請及審核階段之異議申訴程序明確化

現行促參法就案件申請及審核階段之爭議,其異議及申訴程序係準用政府採購法有關招標、審標及決標爭議之規定,惟同時又授權財政部另訂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爭議處理規則」)。

為使規定一致明確,本次修正爰刪除準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將現行爭議處理規則中所規定申請人向主辦機關提出異議與申訴之期限、主辦機關之處理期限等,均於本法條文明定之。(本草案第四十七條)

五、新增財政部組成之履約爭議調解會機制

現行促參法就履約爭議,僅規定應就個別投資契約明定組成協調委員會、協調不成時提付仲裁。為加速爭議解決,本草案增訂:由主管機關財政部組成履約爭議調解會作為第三方機制,置委員九人至三十五人,由主管機關高階人員或具工程、財務、法律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派(聘)兼之。除投資契約另有約定外,履約爭議得擇一由協調會協調,或向財政部履約爭議調解會申請調解;協調不成或調解不成立得經雙方合意提付仲裁。(本草案第四十八條之一)

小結

1. 據新聞報載,財政部長對外表示近期境外資金回流,投資市場樂觀,將積極推動促參法修法,期許藉由本次修正草案優化國內公共工程。由於財政部早於110年即已預告修正本草案徵詢公眾意見,立法院亦有委員於111年3月提出不同修正草案版本,似有相當機會通過修法。

2. 本草案擴大公共建設及服務之範圍,綠能及數位建設均可作為促參之範圍,增加政府推動促參之彈性,並增加民間自提案件的空間。

3. 本草案就增訂未予議約或簽約之協商補償機制,其範圍得包含準備申請及因信賴評定所生之合理費用,可減少民間機構參與促參之風險。惟本草案之說明欄對於「簽約前之準備申請階段所衍生之各項成本」僅有舉「最優申請人依議約結果或甄審委員建議,修正投資計畫書」為例,就何謂合理費用之涵蓋範圍似仍有限,並有可能致生爭議。是以民間機構對於議約之風險仍應於事前審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