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分割兩造共有之房地已兼顧實際使用狀況且符合兩造利益 若所定分割方法非顯不適當 即不得以採證或認定不當作為上訴最高法院之理由 (台灣)

2019.3.13
孫煜輝 律師

最高法院於民國108年3月13日作成107年度台上字第850號民事判決(下稱本件判決)指出,法院分割兩造共有之房地已兼顧實際使用狀況且符合兩造利益,若所定分割方法非顯不適當,即不得以採證或認定不當作為上訴最高法院之理由。

本件判決事實為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房地為兩造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4。系爭房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有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迄未能達成分割之協議等情,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規定,請求將系爭房地合併分割,經原審判決後,一方因不服分割方法進而上訴。

本件判決指出,按定共有物分割方法,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自由裁量權,若其所定分割方法非顯不適當,即不許任意指摘其採證或認定不當,以為上訴理由。原審本於認事、採證之職權行使,綜合相關事證,認定依甲案所示方案,分割兩造共有之系爭房地,兼顧實際使用狀況,符合兩造利益,上訴人並同意就其等分得之房地依應有部分各1/3比例,繼續保持共有,核屬適當,於法洵無違背等理由,駁回上訴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