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院审议行政院函送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2022.05

洪堃哲、杨宜蓁

行政院于中华民国(下同)111年2月17日院会决议,通过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促参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本草案」)并函送立法院审议,立法院已于111年3月间排入院会,交由财政委员会审查。本草案修正重点主要如下:

一、扩大公共建设及服务类别并纳入「绿能」及「数位建设」

由于现行促参法仅有包含「电业」设施,为因应前瞻基础建设扩大涵盖范围故增订「绿能」设施。参考财政部之说明,绿能设施指生产能源所需相关基础设施,例如创能、节能、储能等绿能产业全生命周期相关产业必要设施,而不仅限于再生能源发展条例所定之能源生产设施。另增订纳入数位建设,包含5G行动通信基础建设、偏乡地区宽频建设等。(本草案第三条)

 二、增订政府有偿取得公共服务机制

参考各国作法及现行污水下水道、焚化厂、海水淡化厂及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ETC)等促参案民间参与模式,增订主办机关得于营运期间有偿取得民间机构公共服务之全部或一部,前提须为经政策评估具必要性、优先性及迫切性之前提下,且确认较政府自行兴建、营运具效益,并由主管机关财政部另定细部作业办法。(本草案第九条之一)

三、增订未予议约或签约时之协商补偿机制

原则上,促参案件经评定最优申请人后,主办机关仍有基于个案情形权衡公益与私益、决定是否议约或签约之裁量权。惟为避免最优申请人因而遭受不可预计之负担或损失,本次修正爰增订:若主办机关因政策变更或公益考虑,最终决定不予议约或签约时,应以书面通知最优申请人,并应与其协商补偿金额,补偿范围得包括其准备申请及因信赖评定所生之合理费用。前项补偿金额协商不成时,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给付诉讼。(本草案第四十五条)

四、案件申请及审核阶段之异议申诉程序明确化

现行促参法就案件申请及审核阶段之争议,其异议及申诉程序系准用政府采购法有关招标、审标及决标争议之规定,惟同时又授权财政部另订有「民间参与公共建设申请及审核程序争议处理规则」(「争议处理规则」)。

为使规定一致明确,本次修正爰删除准用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将现行争议处理规则中所规定申请人向主办机关提出异议与申诉之期限、主办机关之处理期限等,均于本法条文明定之。(本草案第四十七条)

五、新增财政部组成之履约争议调解会机制

现行促参法就履约争议,仅规定应就个别投资契约明定组成协调委员会、协调不成时提付仲裁。为加速争议解决,本草案增订:由主管机关财政部组成履约争议调解会作为第三方机制,置委员九人至三十五人,由主管机关高阶人员或具工程、财务、法律相关专门知识之公正人士派(聘)兼之。除投资契约另有约定外,履约争议得择一由协调会协调,或向财政部履约争议调解会申请调解;协调不成或调解不成立得经双方合意提付仲裁。(本草案第四十八条之一)

小结

1. 据新闻报载,财政部长对外表示近期境外资金回流,投资市场乐观,将积极推动促参法修法,期许藉由本次修正草案优化国内公共工程。由于财政部早于110年即已预告修正本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立法院亦有委员于111年3月提出不同修正草案版本,似有相当机会通过修法。

2. 本草案扩大公共建设及服务之范围,绿能及数位建设均可作为促参之范围,增加政府推动促参之弹性,并增加民间自提案件的空间。

3. 本草案就增订未予议约或签约之协商补偿机制,其范围得包含准备申请及因信赖评定所生之合理费用,可减少民间机构参与促参之风险。惟本草案之说明栏对于「签约前之准备申请阶段所衍生之各项成本」仅有举「最优申请人依议约结果或甄审委员建议,修正投资计划书」为例,就何谓合理费用之涵盖范围似仍有限,并有可能致生争议。是以民间机构对于议约之风险仍应于事前审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