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曾遭警查获违规使用并项目列管所有人即应择适当之承租人如仍租与可能涉及非法行业之用户得认其应可预见承租人租屋从事涉及非法行业(台湾)

2017.10.31
郑亦珊律师

最高行政法院于民国106年10月31日作成106年度判字第596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建物曾遭警查获违规使用并项目列管,所有人即应择适当之承租人,如仍租与可能涉及非法行业之用户,得认其应有预见承租人租屋从事涉及非法行业。

本号判决事实为原告所有系争建物,经被告即台北市政府都市发展局审认系争建物违规使用为性交易场所,经限期改善未改善,遂以原处分处原告30万元罚锾,并停止系争建物供水、供电,经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诉讼,经原审判决撤销有关罚锾部分之处分,经被告就不利部分不服提起上诉。

本号判决指出原告所有系争建物,曾经警查获使为违规使用为性交易场所,故查报系争建物列管,则原告即应谨慎利用该建物,纵出租该建物,亦应择适当之承租人以避免重蹈覆辙,而原告仍租与与首次被查获相同从事可能涉及色情行业之无市招护肤店,应有预见该承租人从事涉及色情行业行为之可能。因此,原审判决单以二次查获之事实不足以认定原告是故意放任承租人违规使用,显与社会一般通念经验法则不符,进而认定原告应已预见违法结果之发生,而其发生不违背其本意,有间接故意或未必故意,原审判决有未尽调查是否故意放任其所有建物违规使用状态之应受责难程度,有判决不备理由之违法等理由,废弃原审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