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诉讼原告虽没有举证实际混淆误认之情事 然诉讼中被告声请嘱托市调机构进行市场调查之鉴定结果显示确实有混淆误认之虞(台湾)

2018.4.16
蔡毓贞 律师

原告为「台北101 」、「TAIPEI 101」等系列商标(下称「据争商标」)之权利人,起诉主张被告以「101名品会」申请系争商标,经原告提起异议成立撤销注册在案,被告竟继续使用系争商标于网络交易平台之综合性零售批发等服务,并注册「101vip.com.tw」域名架设网站和经营社群账号,已侵害原告据争商标权利。

智慧财产法院于民国107年4月16日作成106年度民商诉字第32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原告虽没有举证相关消费者对于据争商标与系争商标产生有实际混淆误认之情事,然根据被告声请嘱托财团法人中华工商研究院进行市场调查之鉴定结果,有12.98%的受访者看到标示有系争商标的网页内容,会认为是由据争商标之所有人提供;有20.74%受访者看到「101vip.com.tw」之网址,或是以「101名品会」作为名称的社群网站账号,会认为是由据争商标之所有人设置,考虑此项调查所设定之统计母体几乎就是全国民众,如将全国人口以一般社会认知之保守估算有2300万人,12.98%所推论代表之人数即接近有300万人之多,20.74%所推论代表之人数即有470余万,如此均应认为可能产生实际混淆误认之情况严重等理由,并综合卷内其它相关证据判断认定,本件系争商标确实有生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等理由,判决原告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