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释就业服务法第5条第2项第6款规定 (台湾)

2019.3.21
萧叡涵 律师

劳动部于民国108年3月21日以劳动发就字第 10805036151 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核释就业服务法第5条第2项第6款规定。

按就业服务法第5条第2项第6款规定:「雇主招募或雇用员工,不得有下列情事:六、提供职缺之经常性薪资未达新台币四万元而未泄漏或告知其薪资范围。」

本号函释指出,上开就业服务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款所称泄漏或告知其薪资范围,指雇主招募员工,应使求职人于应征前知悉该职缺之最低经常性薪资,并应以区间、定额或最低数额之方式公开,并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