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國大陸)

吳迪 律師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佈了“資源稅法”,本法主要規定了納稅主體、應稅資源的具體範圍、明確《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以下簡稱:《稅目稅率表》)等問題。具體內容如下:

1.規定了納稅人、應稅資源的具體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稅資源的具體範圍由《稅目稅率表》確定,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稅目稅率表》執行。

2.明確了資源稅的計征方法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應稅產品為礦產品的,包括原礦和選礦產品。

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3.規定資源稅免征、減征的情況

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但是,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

開採原油以及在油田範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煤炭開採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免征資源稅。

從低豐度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高含硫天然氣、三次採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稠油、高凝油減征百分之四十資源稅;從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品,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納稅人開採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4.規定了資源稅的申報管理辦法

資源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徵收管理。納稅人應當向應稅產品開採地或者生產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資源稅。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

5.規定了徵收水資源稅、中外合作開採陸上、海上石油資源的企業依法繳納資源稅的情況。

對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試點徵收水資源稅。徵收水資源稅的,停止徵收水資源費。水資源稅根據當地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率。水資源稅試點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國務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就徵收水資源稅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及時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議。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訂立中外合作開採陸上、海上石油資源合同的,在該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後,依法繳納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