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船舶设备规则 明令船舶应加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台湾)

2018.7.27
陈安揆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律师

交通部于民国107年7月27日以交航字第10750097371号令修正发布【舶设备规则」(下称本规则)第242-1、242-3、255、288-6、325条条文;删除第242-2条条文及第242-1条条文之附件己之一;并自发布日施行,第242-3条条文自108年7月27日施行。但第十四级船之施行日期,由主管机关定之。修正重点如下:

首先,为确保船舶航行及人命安全,减少船舶碰撞及强化海上事故搜救与调查效能,针对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之规范予以调整。就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性能部分,新修正本规则第242条之1明定构造性能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规定,并依A级与B级划分应取得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所定相关规范之认证。

其次,为明确规范船舶之性质种类所适用之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载台,新修正本规则第242条之3明定未来各级船应于新制施行后之第一次定期检查或特别检查时,装设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载台一台,并符合A级规范。如果属于同规则第3条所称第十四级船只,得以符合B级规范之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载台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