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以增加消費者網路投保便利性 (台灣)

2019.1.11
鄒鎮陽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8年1月11日以金管保綜字第10704567901號令發布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下稱本事項)第6~8、11、14、15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表一、二;並自即日生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首先,修正本事項第7點第1項規定,新增保險商品種類,如微型保險、長期照顧保險、實物給付型保險、健康管理保險、登山綜合保險及自用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駕駛人傷害保險等;並修正本事項第7點附件一,提高新客戶之旅行平安保險投保金額上限至新台幣1,200萬元。

其次,針對本事項第14點第1項規定,則新增已投保財產保險商品之既有客戶續保時,免除執行電訪作業。另本次修正新增消費者身分驗證方式:如以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所屬銀行子公司之網路銀行帳戶(以銀行臨櫃辦理者為限)進行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其投保額度可比照「親臨保險公司方式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者」辦理。

第三,修正本事項第4點附表一,針對保險服務項目及簡化旅行綜合保險事故通知程序,免辦理註冊或身分驗證作業。